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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市政府采购空调2010-2011年度继续实行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1-12 11:01  来源:   发布人: 登封市政府_监督管理  访问次数: 字体:

登封市财政局文件

 

登财购[2010]1

 

关于印发我市政府采购空调

继续实行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乡(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各协议供货供应商: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2011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向前发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我市市直各单位、各乡(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采购空调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各采购单位零星采购空调,均应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同时鼓励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协议直供有效期自2010111日至201110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三、采购方式

本年度空调设备的协议供货享用河南省财政厅的招标结果,并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及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管理办法。各采购单位应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凭批复后的《登封市市直单位(乡镇)政府采购审批表(货物和服务类)》向中标供应商直接采购。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依据《登封市政府采购申报表》,按中标的价格优惠幅度、承诺服务向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品牌产品和售后服务。

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的优惠率是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基础上的优惠,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X1-优惠率),双方平等协商价格不得高于媒体报价和市场价。同时,协议供货供应商所承诺的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就价格优惠做进一步的谈判和协商。

四、采购合同

各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合同是采购事项结算付款的主要依据。合同文本从“登封市政府采购网”下载,由中标供应商在供货时提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市政府采购办、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留存。各协议供货供应商按月将合同金额汇总报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付款方式

协议供货项目资金的支付应严格遵守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合同履行完毕,采购单位对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据供货合同、发票及有关采购办备案资料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六、信息反馈及价格调整

各协议供货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与各采购单位发生的政府采购业务情况报送登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如果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生产厂家统一调价,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收到调价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向登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有关调价信息。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对政府采购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投标报价折让幅度,并保证售价不高于市场售出价格。

七、权益保护

各采购单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价格优惠幅度及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承诺书和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各采购单位也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

八、违规处理

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供应商均有权向登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采购单位,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机型的,一经查出,市财政局将按照合同金额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负。

对违约的协议供货供应商,一经查实,第一次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1-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登封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各采购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各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采购中标范围内的货物。各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及时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联系电话:登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037162856962)

附件 1、协议供货供应商汇总表[点击下载]

 

2、协议供货承诺书[点击下载]

 

3、协议供货评价表[点击下载]

 

4、协议供货情况月报表[点击下载]

 

5、空调协议供货优惠率[点击下载]

                 

 

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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